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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规范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1-01-22 | 384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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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指在发生火灾时,为人员疏散、逃生、消防作业提供指示或照明的各类灯具,是建筑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消防设施。正确选择消防应急灯具,合理地设计、安装,并在投入使用前做好调试工作,对于充分发挥系统的性能,保证其在发生火灾时,能有效地指导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的消防作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一般规定
     1、系统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下表进行划分。

2、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应按下表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监理工程师应按下表规定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检查结果确认签章。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检查结果,在对应记录表格框中勾选相应的记录项,对不合格项目应作出说明。


3、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具备下列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

      1)系统图;

      2)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3)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

      4)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2)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齐全。

(3)设计单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4)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齐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能够保证正常施工。

(5)经检查,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要求。

(6)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4、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5、系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单位应按本文第二部分的规定及相关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记录,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文的规定和相关规定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

(5)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6、系统部件的选型、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7、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相关规定。


二、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1、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等文件。


2、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应是通过国家认证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一致。


3、系统部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系统部件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三、布线


1、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2)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

(3)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2、各类管路明敷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距接线盒0.2m处;

(3)管路转角或分支处;

(4)直线段不大于3m处。


3、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管路经过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


5、敷设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做防腐蚀、密封处理。


6、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7、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8、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直线段不大于3m处。


9、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10、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系统相关设计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11、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12、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13、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14、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应做防腐蚀和防潮处理;具有IP防护等级要求的系统部件,其线路中接线盒应达到与系统部件相同的IP防护等级要求。


15、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处引到系统部件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且金属导管应入盒并固定。


16、线缆跨越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17、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相关规定。


18、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四、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1、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2)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

(4)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5)设备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2、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需进行现场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组)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4、集中电源的前部和后部应适当留出更换蓄电池(组)的作业空间。


5、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设备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褪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五、灯具安装


1、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不应安装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


2、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灯具周围应无遮挡物,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


3、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灯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

(2)标志灯可采用吸顶和吊装式安装;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宜采用吊装式安装。

(3)灯具采用吊装式安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4、灯具在侧面墙或柱上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壁挂式或嵌入式安装;

(2)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毛刺等突出物,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


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6、照明灯宜安装在顶棚上。


7、当条件限制时,照明灯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2m之间;

(2)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具的水平线以下。


8、照明灯不应安装在地面上。


9、标志灯的标志面宜与疏散方向垂直。


10、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条件限制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

(2)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应大于200m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3)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11、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证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2)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3)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

      1)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2)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6)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


12、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13、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设置的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顶部;

(2)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以上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仅供技术交流,现场设计和施工请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并以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为准。依据以上内容所做的任何决策、作为或不作为,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